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764號
TCHM,105,聲,1764,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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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玲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玲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湯玲華(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前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各罪,附表編號3所示6罪不得易科罰 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各罪則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依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 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既於105年9月27日請求檢察官就前揭各 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 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附表編 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 度聲字第35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至16 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 第3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 字第1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基於不利益禁止原則,本院



另定應執行刑時應受其拘束,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湯玲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明知為禁藥而轉讓 │
│ │ │ │(共6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 │均處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27日 │102年12月27日 │①102年7月20日 │
│ │ │ │②102年7月29日 │
│ │ │ │③102年8月30日 │
│ │ │ │④102年12月12日 │
│ │ │ │⑤102年12月28日 │
│ │ │ │⑥102年12月30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3年度毒偵字 │察署103年度毒偵字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
│ │第214號 │第214號 │3418號等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 │ │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816號│103年度訴字第816號│104年度訴字第396號│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25日 │103年6月25日 │104年12月2日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816號│103年度訴字第816號│104年度訴字第396號│
│判├────┼─────────┼─────────┼─────────┤
│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4日 │103年7月14日 │105年3月29日 │
│ │ │ │ │(撤回上訴)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得易│
│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503號 │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共2罪) │(共7罪) │(共9罪) │
├──────┼─────────┼─────────┼─────────┤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7年4月│均處有期徒刑15年3 │均處有期徒刑15年2 │
│ │ │月 │月 │
├──────┼─────────┼─────────┼─────────┤
│犯罪日期 │①102年9月3日 │①②均102年10月15 │①102年10月18日 │
│ │②102年12月3日 │日 │②③均102年11月1日│
│ │ │③102年11月4日 │④102年11月10日 │
│ │ │④102年11月5日 │⑤102年11月19日 │
│ │ │⑤102年11月8日 │⑥102年11月20日 │
│ │ │⑥102年12月4日 │⑦102年11月24日 │
│ │ │⑦102年12月6日 │⑧102年11月25日 │
│ │ │ │⑨102年12月4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
│ │3418號等 │3418號等 │3418號等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最│ │院 │院 │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院 │院 │院 │
│確├────┼─────────┼─────────┼─────────┤
│定│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判│ │號 │號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 │105年8月13日 │105年8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 │駁回上訴確定。 │
└──────┴─────────────────────────────┘
┌──────┬─────────┬─────────┬─────────┐
│編 號 │ 7 │ 8 │ 9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共9罪) │(共2罪) │ │
├──────┼─────────┼─────────┼─────────┤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5年1 │均處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9月 │
│ │月 │ │ │
├──────┼─────────┼─────────┼─────────┤
│犯罪日期 │①102年10月20日 │①102年10月31日 │102年11月4日 │
│ │②102年11月2日 │②102年12月5日 │ │
│ │③102年11月9日 │ │ │
│ │④102年11月12日 │ │ │
│ │⑤102年11月13日 │ │ │
│ │⑥102年11月19日 │ │ │
│ │⑦102年10月30日 │ │ │
│ │⑧102年11月6日 │ │ │
│ │⑨102年11月30日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
│ │3418號等 │3418號等 │3418號等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最│ │院 │院 │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院 │院 │院 │
│確├────┼─────────┼─────────┼─────────┤
│定│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判│ │號 │號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 │105年8月13日 │105年8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 │駁回上訴確定。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10日 │102年11月16日 │102年12月6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
│ │3418號等 │3418號等 │3418號等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最│ │院 │院 │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院 │院 │院 │
│確├────┼─────────┼─────────┼─────────┤
│定│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判│ │號 │號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 │105年8月13日 │105年8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 │駁回上訴確定。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8日 │102年12月4日 │102年12月9日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
│ │3418號等 │3418號等 │3418號等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最│ │院 │院 │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105年4月19日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院 │院 │院 │
│確├────┼─────────┼─────────┼─────────┤
│定│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判│ │號 │號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 │105年8月13日 │105年8月1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96號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嗣由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判決│
│ │駁回上訴確定。 │
└──────┴─────────────────────────────┘
┌──────┬─────────┬───────────────────┐
│編 號 │ 16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轉讓第一級毒品 │ │
│最│ │院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
│犯罪日期 │102年11月16日 │ │
│最│ │院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度案號 │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 │
│ │3418號等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最│ │院 │ │
│後├────┼─────────┤ │
│事│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
│實│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4月19日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 │院 │ │
│確├────┼─────────┤ │
│定│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7│ │
│判│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5年8月1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
│罰金或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 │ │
│會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編號4至16所示之罪 │ │
│ │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
│ │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 │
│ │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2年,嗣由本│ │
│ │院105年度上訴字第 │ │
│ │117號判決駁回上訴 │ │
│ │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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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