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建肇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17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53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7 年2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