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365號
TPHV,105,重上,365,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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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莊雅茹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上訴人(即蕭永義之承受訴訟人)
      蕭馮玉秀
      蕭國東
      蕭慧卿
      蕭慧芬
      蕭慧君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 代理人 俞百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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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