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莊雅茹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 上訴人(即蕭永義之承受訴訟人)
蕭馮玉秀
蕭國東
蕭慧卿
蕭慧芬
蕭慧君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 代理人 俞百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