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265號
TPHV,105,重上,265,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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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陳惠嬌
代 理 人 許雯婷
上 訴 人 黃佳勳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陳耀南律師
      李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曾煥基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黃佳勳與被上訴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1號、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5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第三人陳建榮於民國101 年間承攬「黃佳勳等4戶店鋪住宅新建工程」涉嫌逃漏營業 稅案,需抄錄、影印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65號案件(下稱 系爭案件)全部卷證,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本院核閱系爭案件卷宗後,該案確為「黃佳勳等4戶店鋪 住宅新建工程」之爭議,而聲請人為稅務主管機關,負責營 業稅稽徵作業及營業稅違章檢舉案件查緝等業務,堪認有法 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案件全部卷證,核 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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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