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983號
TPHV,105,聲,983,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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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請人 林妙嫣
兼法定
代理人 林德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順喜等間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重上
字第5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0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 ,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 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 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 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 影之法院,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 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69號損害賠償事件 之上訴人,因先前庭訊筆錄甚為精簡,無法完全表達庭訊活 動內容,聲請交付原審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 5號錄音光碟等語。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開 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記錄均為原審,且核無法 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 前段之情事,爰依職權裁定將此部分聲請移送原審處理。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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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