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張世興律師
張宇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羅敔菁與被上訴人羅國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 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 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訂。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羅敔菁(鍾惠之繼承人)之訴訟代理人,爰 請求准予繳費核給上開訴訟於民國105年9月9日準備程序之錄 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羅敔菁(鍾惠之繼承人)之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調 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其雖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 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自不應許可,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