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729號
抗 告 人 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村
代 理 人 程春益律師
楊永芳律師
陳芳儀律師
相 對 人 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麥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
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9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異議意旨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之執 行債權額,因伊陸續清償後,僅剩新臺幣(下同)12,940,0 00元。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專利權(以下簡稱「系爭專利權 」),於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以下簡稱「執行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3147號執行事件(以下簡稱「前案」)強制 執行程序中,經台企資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 企公司」)於民國103年7月16日鑑定價格總額為95,690,000 元。而相對人再次聲請拍賣系爭專利權,經執行法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強制執行事件(以下簡稱「本件」) 受理後,伊提出由駿陞不動產鑑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 陞公司」)於105年6月24日出具之鑑估報告書,鑑定系爭專 利權之價格總額為100,250,000元,均遠超過相對人之執行 債權額,故就超額查封部分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2、3、6、 7、8、10、11、12、13、14、15、16之專利權應予撤銷扣押 。另由台企公司於103年7月16日鑑定系爭專利權估計價格總 額95,690,000元,而駿陞公司就系爭專利權價格總額增加為 100,250,000元,可知系爭專利權具有隨時間而大幅增值之 情形。詎本件執行法院仍以前案台企公司所估價格之50 %核 定系爭專利權拍賣之底價,顯然過低而不合理,侵害伊之財 產權。是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明顯違背法律,原裁定維持原法 院司法事務官駁回伊聲明異議之處分,均有違誤。爰提起抗 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於同法 第117條規定其他財產權執行程序亦準用之。辦理強制執行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亦明示: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 ,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為限。此乃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禁止超額查 封之規定。惟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 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 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因 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 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且查封標的物於 日後經終局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價格若干、是 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 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難以確定。故衡量是否超 額查封,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標準(最高法院94年度台 抗字第55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392號、102年度台抗字第55 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相對人前執原法院102年度他調 字第105號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對抗告人所有之系爭專利 權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抗告人給付18,000,000元,經前案執 行法院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價格總額95,690,000元為底價, 於105年1月8日進行第1次拍賣,因無人應買,前案執行法院 核定以第1次拍賣價額之50%為底價,於105年1月22日再行拍 賣,亦因無人應買,相對人亦不願承受,前案執行法院乃於 105年2月5日核發債權憑證終結,此有台企公司鑑定報告書 、拍賣公告及債權憑證各1件附於前案卷可稽。嗣相對人執 前案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再次聲請本件強制執行, 本件執行法院即以前案第2次拍賣程序所定底價,即台企公 司所估價格總額之50%核定本件拍賣底價,此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揭卷宗核閱屬實。抗告人雖主張相對人對伊聲請執行 之債權原為18,000,000元,但相對人於105年2月5日已受償 3,870,000元,伊於105年4月21日再還款1,500,000元,於10 5年5月30日及6月24日共計再還款700,000元,故相對人對伊 之債權額僅剩12,940,000元,依台企公司鑑定報告書記載, 附表所示編號4、5、9之專利權合計金額為20,080,000元, 已逾執行債權金額,故就附表編號1、2、3、6、7、8、10、 11、12、13、14、15、16之專利權顯已超額查封云云,並提 出債權憑證及匯款聲請書3紙為憑。然系爭專利權於前案經 台企公司鑑定估計價格總額為95,690,000元,固逾相對人之 債權總額,惟系爭專利權之價值究竟可否滿足執行債權,終 需考量拍賣成交價,蓋法院拍賣動產能在何時以何價格拍定 ,皆無法預知,實務上常見經數次減價拍賣後始能拍定,而 恆有其拍定價格遠低於鑑定價格者,或因執行標的本身條件 不佳、或經濟不景氣,根本無人參與投標,致債權人無法全
額獲償之情形。且拍定後尚須扣除執行費用、營業稅,而系 爭專利權年費有效日期分別自104年12月31日至106年3月31 日止不等,若未按期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有溯及原繳費期 限屆滿後消滅之效力等等,均可能影響嗣後執行所得是否足 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加以我國強制執行法係採平等主義, 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 債權人參與分配,故終局執行時實際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債 權金額於保全執行程序中尚無從預估,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 人之利益,判斷是否超額查封,仍須就前揭各種可能情況綜 合考量,非僅以執行標的經鑑定價格合計超過執行之債權額 ,即遽認相對人係超額查封。參以系爭專利權經前案核定以 台企公司鑑定價格95,690,000元為第1次拍賣底價,經無人 應買,再行拍賣時核定以第1次拍賣價額之50%為底價,亦無 人應買,經作價交相對人承受,相對人亦不承受等情,顯見 系爭專利權嗣後有無拍出之可能,其拍定價格為何均無法確 定,且有無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亦無從推知,自難以系爭專 利權於查封時經鑑定之價格超過相對人之債權額額,即遽為 認定係超額查封。況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 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3項之規定,於法 其他財產權執行程序亦有準用。苟系爭專利權一部分拍賣所 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費用時,依同法第96條第1項規 定,其他部分本將停止拍賣。且本件拍賣公告載明:「本件 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依編號次序逐一開標, 於拍賣足敷清償執行費用、營業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的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時,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見本件執行卷第80頁) ,已足避免相對人任意超額查封抗告人之財產,亦不致抗告 人受有過度執行之風險,致損害抗告人之權益,實難以抗告 人遭查封時財產估價總額高於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金額,遽認 本件執行有何極端超額情事。故抗告人此部分之主張,尚非 可採。
三、再按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 依職權於拍賣前,經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後,預定拍 賣物之底價,此觀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 。又最低底價僅限制投標人之出價不得少於此數額,就願出 之最高價則不受限制。拍賣物果值高價,於應買人之競價過 程中應可以合理價格賣出,而無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權益 ,自不容債權人或債務人任意指摘執行法院所核定之底價為 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63號民事裁定參照)。故
鑑定人估定之價額以及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僅為執行法 院核定最低拍賣價格之參考,執行法院不受其拘束,且執行 法院核定之價格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執行法院職權裁量 之範圍,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 13號裁定參照)。抗告人雖主張系爭專利權具有隨時間而大 幅增值之情形,本件執行法院仍以前案台企公司所估價格之 50 %核定本件拍賣底價,顯然過低而不合理云云,並提出駿 陞公司鑑估報告書1件為憑。然駿陞公司鑑定系爭專利權之 總額為100,250,000元,核與前案系爭專利權經台企公司鑑 定之總價95,690,000元相去不遠,實難認抗告人所述於兩次 執行期間內,系爭專利權有隨時間大幅增值之情形為真。參 以系爭專利權於前案執行程序進行拍賣時,執行法院曾以台 企公司鑑定總價95,690,000元之50 %核定為第2次拍賣底價 ,惟於105年1月22日拍賣時均無人到場應買,相對人亦不願 承受,執行法院因此核發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而本件強 制執行係於105年2月18日再次聲請拍賣,拍賣時間與前案拍 賣時間相距不到1個月,衡情難認市場價格有大幅度之波動 。況拍賣底價僅為該次拍賣之最低價格,拍賣程序係以競標 方式購買並由最高價者得標,並未限制應買人所得購買之最 高價格,系爭專利權果值高價,則於公告拍賣後,衡情當有 應買人於公開拍賣時競標,而得以合理之價格拍出,亦無損 於抗告人之權益。故本件執行法院於定本件拍賣底價前,依 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2項規定,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 後,依職權裁量核定以台企公司鑑定總價95,690,000元之50 %為底價,於法並無不合。故抗告人主張本件執行法院所定 底價過低云云,委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以原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之處 分並無不合,據而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人仍 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而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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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司執字第18933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滿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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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 品 名 稱 │單位 │數 量│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備 考 │
│號│ │ │ │ │(新臺幣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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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垂直式人數監視計數方│
│ │0000000) │ │ │ │3,600,000元 │法,申請案號:000000000, │
│ │ │ │ │ │ │公開號:000000000,年費有 │
│ │ │ │ │ │ │效日期:105/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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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專利(公告號:│ │ │ │ │專利名稱:用於建置多攝影機│
│ │I340590) │ │ │ │4,750,000元 │之具即時精準操作特性的物體│
│ │ │ │ │ │ │對應方法,申請案號:096135│
│ │ │ │ │ │ │729,公開號:000000000,年│
│ │ │ │ │ │ │費有效日期:105/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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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多方向區塊匹配計算法│
│ │I326187) │ │ │ │4,325,000元 │,申請案號:00000000,公開│
│ │ │ │ │ │ │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 │
│ │ │ │ │ │ │期:105/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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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使用適應性空間濾波及│
│ │I324013) │ │ │ │ │移動補償時域濾波之視訊雜訊│
│ │ │ │ │ │3,140,000元 │衰減方法,申請案號:095120│
│ │ │ │ │ │ │573,公開號:000000000,年│
│ │ │ │ │ │ │費有效日期:105/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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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基於區域相關性處理之│
│ │I323606) │ │ │ │ │影像雜訊衰減方法,申請案號│
│ │ │ │ │ │3,500,000元 │:000000000,公開號:20073│
│ │ │ │ │ │ │3722,年費有效日期:105/4/│
│ │ │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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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用來計算出第一影像中│
│ │I277912) │ │ │ │ │位於目標座標之目標物體,於│
│ │ │ │ │ │ │第二影像中所謂於之轉換座標│
│ │ │ │ │ │3,840,000元 │之方法、以及相關操作流程及│
│ │ │ │ │ │ │影像監視系統,申請案號:09│
│ │ │ │ │ │ │0000000,公開號:000000000│
│ │ │ │ │ │ │,年費有效日期:105/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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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視訊影像搜尋及影像錄│
│ │I237506) │ │ │ │2,640,000元 │製系統,申請案號:00000000│
│ │ │ │ │ │ │4,年費有效日期:10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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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偵測一預定區域中之早│
│ │I235964) │ │ │ │3,650,000元 │期火災生成之方法及影像監視│
│ │ │ │ │ │ │系統,申請案號:000000000 │
│ │ │ │ │ │ │,公開號:000000000,年費 │
│ │ │ │ │ │ │有效日期:105/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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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強化視訊影像的方法,│
│ │I229545) │ │ │ │ │申請案號:000000000,公開 │
│ │ │ │ │ │3,400,000元 │號:000000000,年費有效日 │
│ │ │ │ │ │ │期:105/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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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擷取多目標移動物體之│
│ │582168) │ │ │ │2,925,000元 │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0 │
│ │ │ │ │ │ │,年費有效日期:10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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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防止產生誤判之動態影│
│ │569629) │ │ │ │2,925,000元 │像偵測方法,申請案號:0911│
│ │ │ │ │ │ │03857,年費有效日期:104/1│
│ │ │ │ │ │ │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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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利用影像畫面來偵測物│
│ │503650) │ │ │ │2,600,000元 │體移動方法,申請案號:0901│
│ │ │ │ │ │ │08898,年費有效日期:105/9│
│ │ │ │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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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增強辨識3D物件的方法│
│ │I433529) │ │ │ │ │,申請案號:000000000,公 │
│ │ │ │ │ │2,250,000元 │開號:000000000,年費有效 │
│ │ │ │ │ │ │日期:10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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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判斷輸入影像是否為霧│
│ │I0000000) │ │ │ │ │化影像之方法、判斷輸入影響│
│ │ │ │ │ │1,100,000元 │的霧級數之方法及霧化影像濾│
│ │ │ │ │ │ │清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
│ │ │ │ │ │ │1,公開號:000000000,年費│
│ │ │ │ │ │ │有效日期:106/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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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移動中車輛之車牌定位│
│ │I409718) │ │ │ │ │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2 │
│ │ │ │ │ │1,100,000元 │,公開號:000000000,年費 │
│ │ │ │ │ │ │有效日期:105/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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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專利(公告號:│ │ │ │ │名稱:比較3D視覺物體相似度│
│ │I400481) │ │ │ │2,100,000元 │之方法,申請案號:00000000│
│ │ │ │ │ │ │2,公開號:000000000,年費│
│ │ │ │ │ │ │有效日期:105/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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