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1271號
TPHV,105,抗,1271,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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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71號
抗 告 人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明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妙青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66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 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為民事訴 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 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惟如已釋明,僅係釋 明不足,法院自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所謂假 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其情形自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 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 或債務人移住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二、本件聲請與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受僱抗告人即 債權人期間,自民國(下同)104年8月18日起向第三人東洋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公司)收取回扣以採購物品, 致抗告人受有新臺幣(下同)54萬元之損害。而相對人僅有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4015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下稱系爭不 動產),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可稽(見原法院105年 度司裁全字第277號卷第22至24頁),業經第三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300萬元抵押權,顯然不足以清償對 抗告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且抗告人事後發現相對人 另向第三人安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家公司收取回扣,致抗告人受有139萬5,282元之損害。相 對人因不法行為遭抗告人解僱,依一般情形,再覓職機會渺 茫,將來難有收入可供清償債務。相對人為隱匿系爭不動產 ,傳正進行不利益之處分,將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爰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54萬 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對相對人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業據 其提出相對人之個人資料表、計算表、相對人與第三人東洋 公司往來電子郵件、抗告人之訂購單影本為證(見原法院 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77號卷第4至21頁),則據此固應認為 抗告人已釋明本件假扣押之請求。抗告人雖又主張:「相對 人明知抗告人採取法律行動,其不動產有被查封之可能,為 保存隱匿其不動產,傳正進行處分該不動產。相對人除系爭 不動產外,別無其他財產,其現有財產已不足清償債務」等 語,固有民事聲請假扣押狀可稽(同上卷第2頁、本院卷第6 頁),並據其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影本為憑(見原法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277號卷第22至24頁)。經查相對人固曾於 100年6月14日就系爭不動產設定3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且依照實價登錄資料顯示,系爭 不動產約值358萬620元至434萬3,356元之間,有實價登錄資 料可按(見原法院卷第18頁)。因此扣除前揭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300萬元後,系爭不動產之殘值尚餘58萬620 元至13 4萬3,356元之間,則若相對人處分系爭不動產,固 有造成抗告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惟查抗 告人並未提出任何得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相對人有何處 分其不動產之情事,且經本院通知抗告人釋明本件假扣押之 原因後,抗告人仍執前詞而為主張,並未釋明相對人有何浪 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情事,亦未釋 明相對人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處、逃匿無蹤或隱 匿財產之情形,無從使本院就「相對人隱匿或處分其不動產 」之情事獲得「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則抗告人既未釋明本 件假扣押之原因,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能補釋明之欠缺 ,法院即無從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故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准 許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自有未洽。原裁定認相對人之異議 有理由,而廢棄原法院司法事務官處分之裁定,並駁回抗告 人之假扣押聲請,應屬有據。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 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至於抗告人如另有符合 假扣押之原因,得另行聲請假扣押,則屬另一問題,併此敘 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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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