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5年度,1204號
TPHV,105,抗,1204,2016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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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204號
抗 告 人 陳俊君
相 對 人 陳智遠  (現應為送達處不明)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相 對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相 對 人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相 對 人 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衍明
相 對 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阿明
相 對 人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相 對 人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孝威
相 對 人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相 對 人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再庭
相 對 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相 對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相 對 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相 對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
上列抗告人因與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
48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 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原可不待該駁回之裁定 確定,即得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最高 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53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8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731號裁定駁 回,並於105年10月10日公示送達於抗告人在案,有上開裁 定及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31號卷可稽,並經本 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無訛。而本院已於105年8月11日裁定限 期命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費,該裁定業 於同年10月10日公示送達予抗告人,有105年9月20日高雄市 新興區公所高市新區社字第10530934200號函及公示送達證 書在足憑(見本院卷第23、24頁),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 其抗告難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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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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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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