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00號上 訴 人 莊焜明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翁詩淳律師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林國楨被 上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法定代理人 舒度大達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林榮任被 上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法定代理人 呂崇正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法定代理人 吳千住被 上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法定代理人 黃旭正被 上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法定代理人 鄭忠仁被 上訴人 謝若蘭 黃春生 張德謙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楨律師 潘玉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自101年11月8日起至104年5月5日止董事會開會時間及董事(長)車馬費金額相關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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