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5年度,400號
TPHV,105,上,400,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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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莊焜明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翁詩淳律師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林國楨
被 上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
法定代理人 舒度大達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任
被 上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
法定代理人 呂崇正
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
法定代理人 吳千住
被 上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
法定代理人 黃旭正
被 上訴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
法定代理人 鄭忠仁
被 上訴人 謝若蘭
      黃春生
      張德謙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楨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
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財團法人台灣
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自101年11月8日起至104
年5月5日止董事會開會時間及董事(長)車馬費金額相關資料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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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