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46號
上 訴 人 邱古秀菊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上訴人 張春霞
費志超
費瓊蕙
費瓊芳
費瓊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律師
複 代理 人 鄧凱元律師
陳靖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