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周益弘
被 上訴人 古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5年8
月4日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第三審 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逾期未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亦規定甚明。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4日本院104年度上 字第128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 新臺幣5萬8,969元,且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2第1項規定具狀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於法未合,業經本院於105年8月25日書面裁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3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6頁),然上訴 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 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87至89頁),是本件上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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