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3年度,1017號
TPHV,103,重上,1017,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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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
上 訴 人 高振耀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上訴人  廖芳艷
      TELSUN INDUSTRIAL. LTD.
      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彭啟修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
103年11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4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判決結果,因對其不利而不服,始得向 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倘原判決結果對當事人有利且係全部 依當事人之聲明而為,該當事人對此種判決結果當無不服可 言,自無提起上訴之必要,亦無上訴之實益。關於上訴利益 之認定,係以原判決主文與上訴人所為訴之聲明,兩者互相 比較結果有差異,若原判決之結果較訴之聲明無不利之情形 ,上訴人即無上訴之利益。此時應認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 明(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99號裁定參照)。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劉慶復(另以判決駁回其上訴)、高振耀於 原審之起訴聲明如附表一所示,經原審判決如附表二所示,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聲明如附表三所 示(見本院卷一第10頁),則原判決之結果,較高振耀之訴 之聲明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並無不利之情形,故高振耀已獲 全部勝訴在案。至於依原判決主文受不利益之當事人者,僅 為劉慶復(其上訴為無理由,另以判決駁回)。惟高振耀對 原判決關於其勝訴部分復提起第二審上訴,則依上說明,經 核並無上訴利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表一
┌──┬────────────────────────────────────┐
│編號│ 原告於原審起訴聲明 │
├──┼────────────────────────────────────┤
│ 一 │確認原告劉慶復就被告TELSUN公司有持股72.3%之股東關係存在。 │
├──┼────────────────────────────────────┤
│ 二 │被告彭啟修、廖芳豔、被告TELSUN公司應登記原告劉慶復為被告TELSUN公司持股 │
│ │72.3%之股東。 │
├──┼────────────────────────────────────┤
│ 三 │被告彭啟修、樂陶公司、被告TELSUN公司應將被告樂陶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為被告│
│ │彭啟修、原告劉慶復高振耀,並將董事長變更登記為原告劉慶復。 │
├──┼────────────────────────────────────┤
│ 四 │被告彭啟修應召開被告TELSUN公司股東會,並完成選舉原告劉慶復為被告TELSUN公│
│ │司董事。 │
├──┼────────────────────────────────────┤
│ 五 │被告彭啟修、被告TELSUN公司應將被告TELSUN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為原告劉慶復。│
└──┴────────────────────────────────────┘
附表二
┌──┬────────────────────────────────────┐
│編號│ 原判決主文 │
├──┼────────────────────────────────────┤
│ 一 │被告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彭啟修應將被告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
│ │公司除被告彭啟修外之董事變更登記為原告劉慶復高振耀。 │
├──┼────────────────────────────────────┤
│ 二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
│ 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
附表三
┌──┬────────────────────────────────────┐
│編號│ 上訴聲明 │
├──┼────────────────────────────────────┤
│ 一 │原判決廢棄。 │
├──┼────────────────────────────────────┤




│ 二 │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彭啟修、被上訴人TELLSUN公司應將被上訴人樂陶公司之 │
│ │董事長變更登記為上訴人劉慶復。 │
├──┼────────────────────────────────────┤
│ 三 │確認上訴人劉慶復就被上訴人TELSUN公司有持股72.3%之股東關係存在。 │
├──┼────────────────────────────────────┤
│ 四 │被上訴人彭啟修、廖芳豔、TELSUN公司應登記上訴人劉慶復為被上訴人TELSUN公司│
│ │持股72.3%之股東。 │
├──┼────────────────────────────────────┤
│ 五 │被上訴人彭啟修應召開被上訴人TELSUN公司股東會,並完成選舉上訴人劉慶復為 │
│ │TELSUN公司董事。 │
├──┼────────────────────────────────────┤
│ 六 │被上訴人彭啟修、被上訴人TELSUN公司應將TELSUN公司之董事變更登記為上訴人劉│
│ │慶復。 │
├──┼────────────────────────────────────┤
│ 七 │第一、二審訟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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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衡陽樂陶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