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66號
TPHM,105,附民,266,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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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傅若恒
被   告 王昱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上易字第1745號),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主張:
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民國105 年9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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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