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262號
TPHM,105,附民,262,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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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李玉容
被   告 裴可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上易字第169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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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