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軍聲字,105年度,18號
TPHM,105,軍聲,18,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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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軍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柳宗漢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宗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柳宗漢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 軍上更一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 104 年1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 101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 年10月21日法授矯 字第10501810160 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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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