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312號
TPHM,105,聲,3312,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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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煜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煜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煜翔(原名曾育德)因⑴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71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確定。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 度聲字第20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03年 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7日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71號判處有期 徒刑6月,於103年4月9日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聲字第 21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於102年10月22日確定。 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6月30日以 104年度聲字第20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於104年 7月13日確定。並於103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6月27日,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106年5月30日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 授矯字第10501802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 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5年10月21日00000000000號)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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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