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岳鵬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岳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岳鵬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先 後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41號、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 第2982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上訴確定,於民國102 年8月9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062 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