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躬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躬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躬浩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恐嚇 取財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7號裁定其應執行 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9月7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 17749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