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萬煌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煌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0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3年,並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37 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 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恐嚇取財罪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00年度易字第20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並 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8頁、第11頁正反面)。嗣受刑人於103年9 月23日入 監服刑,於105年10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50 177545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 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8月9日等情,亦有本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 5017754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5頁、第 12頁反面)。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