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覃宏義(原名覃正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覃宏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覃宏義⑴因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101度易字第2640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2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58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 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於民國102年5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⑴因詐欺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 1度易字第264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並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⑵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485 號 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 反面至第8頁反面、第12頁反面、第13 頁正反面)。嗣受刑 人於102年5月21日入監服刑,於105年10月7日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3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 3日等情,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 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0945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4、5、15頁)。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