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097號
TPHM,105,聲,3097,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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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聲字第3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宏佳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 年執聲付字第
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宏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宏佳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2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5 月確定,於 民國100 年5 月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05 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 9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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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