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05年度,248號
TPHM,105,侵上訴,248,2016102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小飛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
侵訴字第40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8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7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定有 明文,此為法律必備之程式。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同 條第3 項規定,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第一審 法院命補正上訴理由後,當事人仍不遵期補正,依刑事訴訟法 第367 條前段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判決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紀小飛,涉犯姦淫幼女罪,於民國105 年 9 月12日收受第一審判決,翌日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狀未附具 任何理由,原審法院於105 年9 月19日以刑事庭名義命被告應 於函文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函件(裁定)於同年9 月22日由被告住處之世界百林名廈管理委員會廖俊德簽收,此 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參,依法已生送達之效力,被告迄今 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