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2065號
TPHM,105,上易,2065,2016101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0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佑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
第1573號,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2020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佑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明文。再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 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蘇佑宇於民國105年9月5日收受判決正本 後,不服原審判決,於105年9月13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之 刑事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泛稱:理由候補之等語, 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 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於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