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23號
ULDA,105,交,23,2016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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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昆永
訴訟代理人 李昆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
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14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23號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
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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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