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林明憲
承受訴訟人 黃玉汝(即林耀東之繼承人)
林盈蓁(即林耀東之繼承人)
林浚雄(即林耀東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耀東(已歿)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為被告林耀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其次,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175 條)。又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8 條)。
二、經查,被告林耀東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5 年7 月22日 死亡乙節,有訴外人黃艷瑾提出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出 具之林耀東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林耀東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向林耀東之戶籍 地機關查明林耀東之繼承人要有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 林淑秋等人之事實,亦有臺中市○○區○○○○○000 ○0 ○00○○市里○○○0000000000號函文檢附之上開人等之戶 籍資料4 份在卷可證。而上開繼承人除林淑秋已向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拋棄繼承並為該法院於105 年9 月6 日准 予備查外,至其餘繼承人迄未向該管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乙節,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司法院家事(繼承)事件公告 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被告林耀東死亡後自應由 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等聲明承受林耀東之本件訴訟,然 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爰依職權裁定命黃玉汝、林盈蓁、林浚雄為被告林耀東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