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9號
ULDV,105,訴,119,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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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曹承善
      陳義方
被   告 黃仁郁
      林文達
      吳承翰
      劉彥宏
      蔡金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5 年10月1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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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