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債 務 人 李修旭即李浚騰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 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 業據提出__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__查明無訛,堪認其主 張屬實,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淵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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