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93號
ULDV,105,司聲,193,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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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代 理 人 吳承州
相 對 人 蘇韋榤即蘇鎮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本件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7 條 規定向相對人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遭郵務機關加 註遷移新址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債權移轉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函暨 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查聲請人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 文件並經本院核閱無訛,另據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警察局 北港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之查訪結果, 相對人現確已久未居於該址,此有該局雲警港偵字第000000 0000函附卷可稽,是故,應堪可認定相對人確有送達處所不 明之情。準此,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附件:通知信函影本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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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