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502號
ULDV,105,司促,6502,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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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債 權 人 丁克媚
債 務 人 廖翊惠即廖美莉即陽億汽車百貨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4,100 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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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司促字第6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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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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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0月5日     │34,100元       │HWA3402502 │105年10月5日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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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0月13日     │300,000元       │YV1168367  │105年10月13日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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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0月18日     │600,000元       │YV1168311  │105年10月18日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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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5年10月4日     │300,000元       │JA8176366  │105年10月4日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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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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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