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85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福窮
債 務 人 林明義即林明儀
林陳彩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83,332 元,及
自民國105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放款利
率加碼年息0.537%(目前年息2.697%)計算之利息,如遇核
定利率調整時亦隨之調整,暨自105 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