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6279號
ULDV,105,司促,6279,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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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理人 黃森田
債 務 人 保證責任雲林縣虎尾合作農場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許春和
債 務 人 廖胤君
      許維訓
      李宏祥
      李清來
      張永宜
      林添生
      許維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74,389 元,及
  其中①164,089 元②610,300 元自民國①105 年7 月28日②
  105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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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