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79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
法定代理人 黃森田
債 務 人 保證責任雲林縣虎尾合作農場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許春和
債 務 人 廖胤君
許維訓
李宏祥
李清來
張永宜
林添生
許維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74,389 元,及
其中①164,089 元②610,300 元自民國①105 年7 月28日②
105 年8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