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24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王伯豪
債 務 人 陳高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754元,及自民國
105 年8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暨
自105 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查本件僅債務人陳高壽一人,債權人
請求共同給付督促成序費用,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