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190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羅兆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忠龍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陳忠龍已於民國100 年5 月26日為遷出國外之戶 籍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一份附卷可資查稽。聲 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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