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85號
ULDV,105,司促,5285,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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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285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貞瑞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貞瑞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9 月1 日及105 年10月5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 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債務人資料。聲請人分 別於105 年9 月5 日及105 年10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本院無從確定債務人之正確人別。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 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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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