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16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林秀霞(即林富廣之繼承人)
林天雄(即林富廣之繼承人)
林天勇(即林富廣之繼承人)
林謙和(即林富廣之繼承人)
林詠盛(即林富廣之繼承人)
劉林香蘭(即林富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2,118元,及自
民國95年2 月22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
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10,012 元,及自95年9 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四、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天逢發支付命令
,經查相對人林天逢業已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資查稽,
依前揭規定,相對人林天逢已無當事人能力,是本件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林天逢發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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