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合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昕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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