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2號原 告 李豐裕(即李讚金之繼承人)被 告 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訴訟代理人 柯漢義被 告 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被 告 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楊昆庭訴訟代理人 林育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總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