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傅一正
被 告 林和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38 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林和瑧被訴竊盜等案件,係經本院以105 年 度易字第138 號受理,並認起訴書所載被告林和瑧涉犯竊電 之行為無法證明,依法判決被告林和瑧均無罪在案。是依前 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林和瑧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被告林和瑧與本件其餘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如附件所示之 損害,均無理由,原告此部分起訴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 告對被告林和瑧起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 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對其餘被告葉明章、劉忠信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請求該等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業經本院另以 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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