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752號
ULDM,105,聲,752,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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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清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執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清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 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 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 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 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 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
三、受刑人劉清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 號1 至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729 號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 越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 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3 案件刑期 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 年8 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合 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致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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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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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5 月27日上午10│104 年9 月8 日下午1 │104 年11月10日上午10│
│ │時30分採尿時起回溯72│時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時50分採尿時起回溯72│
│ │小時內之某時 │內之某時 │小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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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雲林地檢104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 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25、1326號 │字第1325、1326號 │字第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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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729號 │104 年度訴字第729號 │105 年度訴字第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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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 年2 月17日 │105 年2 月17日 │105 年4 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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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729號 │104 年度訴字第729號 │105 年度訴字第84號 │
│ ├────┼──────────┼──────────┼──────────┤
│ │判 決│105 年3 月7 日 │105 年3 月7 日 │105 年5 月9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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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至2 經雲林地院│編號1 至2 經雲林地院│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
│備 註│104 年度訴字第729 號│104 年度訴字第729 號│第1517號案件執行。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10月,以雲林地檢105 │10月,以雲林地檢105 │ │
│ │年度執字第977 號案件│年度執字第977 號案件│ │
│ │執行。 │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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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