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77號
MLDV,105,訴,77,2016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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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欽賢
被   告 洪水桔即錦鑫企業社
      洪枝旺
      廖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之記載,顯係誤寫,原告聲 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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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