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華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
2,4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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