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賴慧如
賴仁邦
賴旻鳳
賴佳吟
被 告 賴玉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座落於苗栗縣○○鎮○○里0 鄰00號土地上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房屋價值為準,而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
,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