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漢雄等5 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廖黃月英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
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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