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紹殷
張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黃紹殷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張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 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33,661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黃紹殷自民國105 年04月19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2,37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
素琴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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