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90號
MLDV,105,司促,5290,2016100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江泰豐
債 務 人 林長逸
      林文隆
      蔡素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林長逸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私立君毅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林文隆蔡素靜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03,514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即103 年10月14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5 年06月14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89,554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宏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