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250號
MLDV,105,司促,5250,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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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淑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
    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
    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黃淑景於93年5 月4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
    繳息至民國98年7 月1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
    尚有198514元未獲清償( 佔協商債權0.000000000%) ,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黃淑景於93年5 月4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息至民國9 9 年8 月2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314482元未獲清償( 佔協商債權
    0.000000000%)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
    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黃淑景於90年8 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
    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
    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
    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整。相對人黃淑景至民國95年11月
    9 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50358 元未按期給付( 佔協商
    債權0.000000000%) ,其中新臺幣50358 元為自民國90
    年8 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9 日止之消費款。相對人
    早自95年4 月起即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已
    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95年6 月27日
    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
    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五、相對人黃淑景於民國92年7 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
    契約,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 計付
    ,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 計收,依約
    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相對人黃淑景僅繳納本息
    至95年11月9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78
    4 元未獲清償( 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八項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
    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
  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契據影本二份、現金卡申請書影本、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98514│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314482│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0358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 004│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9784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8514│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4482│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50358 │     │月10日起  │      │300元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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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