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淑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壹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
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
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黃淑景於93年5 月4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
繳息至民國98年7 月1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
尚有198514元未獲清償( 佔協商債權0.000000000%) ,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
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相對人黃淑景於93年5 月4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0 年5
月4 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息至民國9 9 年8 月2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314482元未獲清償( 佔協商債權
0.000000000%)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
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黃淑景於90年8 月28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
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
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
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
違約金新臺幣300 元整。相對人黃淑景至民國95年11月
9 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50358 元未按期給付( 佔協商
債權0.000000000%) ,其中新臺幣50358 元為自民國90
年8 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9 日止之消費款。相對人
早自95年4 月起即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已
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95年6 月27日
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
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五、相對人黃淑景於民國92年7 月18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
契約,額度為新臺幣1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18% 計付
,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20% 計收,依約
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相對人黃淑景僅繳納本息
至95年11月9 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978
4 元未獲清償( 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八項約定債務人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
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
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契據影本二份、現金卡申請書影本、
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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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8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98514│ │月1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314482│ │月27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50358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 004│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9784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8514│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4482│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黃淑景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50358 │ │月10日起 │ │300元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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