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3號
MLDV,105,司,13,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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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徐茂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旭佳間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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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