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384號
MLDM,105,訴,384,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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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春麟
被   告 張慈云
前列2人共同
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先生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春麟張慈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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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