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浩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 年
9 月5 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 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5 年7 月11日寄存送達而收受 本院判決正本,其雖於同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 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嗣 經本院於同年9 月5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 已於同年9 月12日寄存送達而收受上開命補正裁定,亦有該 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其至今(105 年10月19日) 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